本標準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,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聲環境質量而制訂。(此標準已經作廢,被GB3096-2008<聲環境質量標準>替代)
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zui高限值。
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,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GB/T 1462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
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于表1
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于表1
類別 | 晝間 | 夜間 |
0 | 50 | 40 |
1 | 55 | 45 |
2 | 60 | 50 |
3 | 65 | 55 |
4 | 70 | 55 |
4.1 0 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、別墅區、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,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 0 類標準 5dB 執行。
4.2 1 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。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。
4.3 2 類標準適用于居住、商業、工業混雜區。
4.4 3 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。
4.5 4 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,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。穿越城區的鐵路主、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(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)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。
夜間突發的噪聲,其zui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
6.1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
6.2 本標準晝間、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。
按 GB/T 14623 執行。
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、郭秀蘭、孫家麒、陳光華、趙仁興。
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。
《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-2008》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,自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/T 14623-93》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-93》廢止。